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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视同销售

2018-11-04 11:34:32 已有100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