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3年发现2012年少缴纳印花税和房产税,是否可以在2013年汇算清缴调整?
答:根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查补的印花税和房产税,需要做专项申报审批后,准予追补至2012年计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