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方委托运输公司运输
业务形式1:运输公司的发票开给采购方,运输费由销售方垫付,销售方再向采购方收回。
处理:这是用友通10.2直接支持的业务。销售方通过“销售发票”上的【代垫】按钮来实现,核算中通过“收款单”产生凭证。
业务形式2:运输公司把发票开给销售方,运费由销售方负担。
处理:这种业务相当于销售方为了销售支付了一笔销售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不论是因为采购,还是销售只要收到运输发票,都可以把运输发票到税务局认证,并确认7%的进项税额。所以销售方可以通过“采购模块”的运输发票来反映该笔业务,假定运费金额为100元,填制凭证为
借:营业费用 9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
贷:现金 100
业务形式3:运输公司把运输发票开给了销售方,但销售费用仍有采购方来负担。这种业务不太多,并且也不太符合会计制度,但实际生活中的确存在。
处理:销售方的处理除了像2一样,确认费用和进项税额。还要在销售发票中增加代垫,来反映应收客户的这部分款项。
业务形式1:混合销售行为。销售方自己有运输工具,销售商品并提供运输,向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两部分,这种业务在税法上叫“混合销售行为”,这种运输所得是要并入到销售收入中,并适用销售货物的税率一并征收增值税的。
处理:要增加“运费”这个商品,在发货单和销售发票中反映,并且适用销售货物的税率。一并确认收入,确认销项税额。
业务形式2:销售方自己有运输工具,但运输业务与销售商品没有关系,即运输业务是受别的公司委托,这种业务在税法上叫做“兼营销售行为”,要分别核算。
处理:这种业务,销售业务就是正常的销售业务,而运输业务就是本章四中提到的“提供应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业务”,处理可以参照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