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几笔款是2017的,但是一直无法收回,对方公司也还在经营阶段,今年想做税前扣除,需要哪些资料?
解答: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在没有特殊情况是3年。因此,在应收账款超过3年没有收回的,收回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说明:前述的“专项报告”现在已经不再要求,而是改为: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对于超过3年未收回的应收款项,需要满足:
1.会计核算冲销应收账款并做损失处理;
2.情况说明;
3.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4.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5.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款项确实无法收回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