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土地出让金的返还与奖励,那么在账务处理上是没有什么争议,就是把其归属于政府补助性质,然后计入到营业外收入,不过在税法要求冲减土地成本,那么这样就造成处理上的巨大差异了。
按照营业外收入的核算原则,其营业外收入就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了,并且根据这个规定,土地出让金返还有政府补助的性质的。
如果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那么就要确认是递延收益,而且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到当期损益里的,不过根据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然后直接计到当期损益里的。
如果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那么就分别下面情况来处理:是用来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与损失的,那么就确认是递延收益,而且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那么就计到当期损益,是用来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到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