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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坏账损失的问题

2022-06-19 09:34:32 已有231人浏览

问题一:坏账损失和坏账准备的区别在哪里?

首先是在含义上的不同,坏账准备指的是应收账款的预提和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的抵销,是应收账款的备抵账户,而坏账损失是坏账发生造成的实际损失。
其次在是不同的涉税处理,坏账准备是按照可能发生的情况来做准备,没有涉及不相关的损益,在企业所得税不可以抵扣,与公司实际发生坏账损失的方法已经无法追回货款,并为公司创造了损失,如果符合条件就可以扣除税前资格。

问题二: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确认应准备哪些资料?

属于事项有关合同,协议和说明。
是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那么就有人民法院破产与、清算公告。
属于诉讼的,这个当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与裁决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信,或者在判决结束时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属于债务人歇业,业务部门要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由公安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出具死亡、失踪证明。
属于债务重组的,要有债务重组协议和债务人重组收入的纳税申报书。
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和战争无法收回,债务人应当说明灾情,放弃规定的要求。
不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已经作为损失进行会计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不过要说明情况,并且还要作出专项报告发布,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项应收款项金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企业年收入总额的十分之一,会计会处理成亏损的,也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不过要说明情况并出具特别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