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纳税人丢失的是已经开具的普通发票的发票联,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与个人丢失发票,要发票丢失当日与次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而且还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其他媒介刊登公告说明作废。
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经填开的发票联,那么就要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帐,而且在重新开具发票的时候,要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而且开具发票方记帐的时候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来作为合法入帐凭证的。
如果是在拿到发票一方丢失已经填开的发票联,就要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还要注明原来发票号码、金额和内容等,是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可以代作原始凭证的,如果是实行电子发票的,那么是由开票方根据丢失发票代码、号码查询打印(复印)发票图片,还要加盖开票方公章来作为入账凭证的。